江苏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一) 本次项目采用竞争择优、投资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原则上按照不超过总投资的30%申请资金补助。
(二)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局统一组织开展本辖区 内项目申报工作;省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等省有关部门可按照分管行业组织开展跨区域实施或特别 重大项目的申报工作。
(三) 各设区市申报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8项。对新认定的14家省级产业创新中心及6家培育单位各限报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不计入各设区市申报项目总数;对符合激励条件的设 区市根据激励事项可增加相应申报名额,增报的项目应属激励区域范围内。
(四) 每个项目承担单位本年度内限报1个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有在建未验收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的单位不得申报本年度专项;同一项目近两年累计获国家和省财政资金500万元及以上支持的,不得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在近3年内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不得申报。
同一项目本年度不得同时申报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等省财政资助的项目。
(五) 项目承担单位承担项目申报、建设、管理主体责任,确保项目真实性,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认真落实项目 建设资金、环评、土地、节能评估等相关建设条件,并按承诺的 目标、任务、时限及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省有关部门承担项目组织申报推荐的主体责任,认真做好项 目组织和核备等工作,对所推荐项目要进行现场考察和形式审查, 确保真实性,严把质量关。